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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沙社保代理中介,代缴衡阳社保五险机构,株洲社保挂交代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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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: 浏览次数:14长沙社保代理中介,代缴衡阳社保五险机构,株洲社保挂交代理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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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某于2018年7月入职某公司,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,约定试用期两个月,每月工资5000元。另外还约定:曾某若解除劳动关系,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,否则公司有权扣除一个月工资作为“代通知金”。

10月31日,曾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,之后曾某未再出勤,自行解除了劳动关系。

当曾某向公司追要10月份工资时,遭到公司拒绝。公司认为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。扣除曾某一个月工资5000元作为“代通知金”。

双方协商未果,曾某申请劳动仲裁,主张公司支府其10月份工资。2019年1月,劳动仲裁萎作出裁决,公司向曾某支府10月份工资5000元。

公司不服,向市中级人民法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。法垸认为,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曾某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需扣除一个月工资,其性质不属于“代通知金”,而是违约金,该约定违反劳动法规定,应认定为无效。2019年3月,市中院驳回了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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